2. 设立公共住房建设的专门管理部门。政策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往往需要一个具体的管理部门来承担这项职能。新加坡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成立了建屋发展局专门负责建造公共组屋,负责“政府组屋”的规划、建筑、分配、定价、出售、租赁等工作。1973年,为推行“十年建屋计划”,香港政府重组各类政府公屋组织,成立独立的法定机构——香港房屋委员会,全面统筹有关政府公屋的供应、编配及管理工作。
3. 配套土地政策,公共住房建设的优先拿地权。香港制定了为公共住房无偿划拨土地政策。而深圳市没有香港房委会和新加坡建屋发展局在公共住房建设中的拿地优先权,这就使得在争取建设用地时出现“要建政府房总是没地,开发商建房就有地”的现象。2002年,在取消住房供应双轨制的名义下,国土局更是宣布深圳市将不再划拨政策性住房用地。
4. 以公共财政为主的多渠道资金来源。香港房委会以商养房拓展资金来源、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服务机构的力量来外包管理和服务以减少支出。新加坡通过财政拨款、补贴政策,为建屋发展局建造组屋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证。
5. 分层级的住房建设标准。香港的房地产供应也存在一个梯级的金字塔结构。第一个梯级是廉租房,占整个房地产住宅市场的30%左右,由政府提供,租金低于市价50%以上,香港收入最低的市民大多住的是就是这种廉租房,虽然政府允许达到一定条件的居民可以购买廉租房,但由于租金低廉和转手不易,居民普遍没有购买需求,这也防止了借廉租房来投机或投资;第二个梯级是居屋,类似我们的经济适用房,占整个房产市场的15%左右,售价比一般的商品房便宜40%,但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它的户型偏小,密度较高,用材档次比商品房也较差,居住质量能够明显和商品房拉开距离,让买得起商品房的人不会对居屋产生兴趣;第三个层次则是由完全开放的房地产市场提供的商品房。
6. 完善的司法制度和收入甄别机制。香港司法制度非常严格,个人资产自行申报没几人敢谎报资产或偷税漏税,使甄别低收入者家庭成本降到极小,再加上严格的居屋购买资格审查,极好地避免了骗购、骗租等现象。
7. 完善的公共住房租售和管理机制。新加坡建屋局以每个家庭的月总收入为标准,不同的收入群体买不同样式的住房。政府还配有完备的强制性公积金制度和优惠、补贴政策来保证大多数公民买得起房、住得起房。售出组屋后,建屋局继续对组屋进行“主要翻新”、“中期翻新”及“电梯翻新”三个美化、优化工程,帮助居民不断“优其屋”。深圳在经济适用房的分配上,每年也都会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较为严格的申购程序、申请条件以及计分、排队和自选房号办法。但经济适用房规划和建设时就存在面积偏大、位置偏远等问题,导致价位较高、生活成本增加,使低收入家庭难以承受;租售过程中还存在缺乏公众监督、对申请者的审核不严和高比例骗购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