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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中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时间: 2008-08-19    已有人阅读过

“人与社会关系的问题”是人学领域最古老、最基本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人学产生以前,研究“人”、“类”、“个人”的理论较多;在马克思主义人学产生之后,探讨人的“社会性”、“社会关系”对于人的作用的分析盛行。从理论上再现“人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客观逻辑——真实的、辩证的联系,我们才能克服对“个人”的忽视和对人的“社会性”、“人与社会关系”的僵化理解,坚定地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
  一
  一般而言,社会关系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由实践需要和生产方式的现实水平决定的各种联系,包括血缘关系、情爱关系、合作关系、经济关系、政治法律关系等。“人”的涵义具有双重性,其一是指社会全体成员,即“人类”,其二是指具体的“个人”、人的“个体”。
  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个人”都是在既成的社会生产方式中,使用一定水准的、发展起来的文化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己的需求。因此,“人”不仅在整体上是“社会的人”,在个体上也是“社会的人”。社会不仅是意识中的“他者”、他物,也是个人的存在方式、生存方式、发展方式,是人的“社会的生命”。一个脱离社会关系的人,其作为“人”的本质是不完整的,实际上是在向生物状态靠拢。
  人是社会性的。人生活在社会关系之中。但是,如果仅指出人的社会性,并不能认识人的全貌,还必须运用相关的科学知识,全面分析人本身。然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者的理论研究曾经忽略人的“个体性”,将“个体性”问题归结为“旧唯物主义”,并且将其排斥在科学的人学范围之外。其实,马克思并没有完全否认旧唯物主义对人的研究,相反还是其积极成果的继承者。对于单独的个人是否可以作为研究的对象,马克思否定的是片面地研究问题,而不是问题本身。
  第一,马克思虽然批判了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旧唯物主义哲学将人看作单独的、抽象的“人”的观点,并代之以“历史的、具体的”“人”的观点,但马克思并没有否认“个人”范畴作为研究对象的意义和价值。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等代表性著作中可以看到,马克思从不同的角度将“个人”视为“现实的个人”,对“个人”范畴进行了论述。诸如,“现实的个人”、“有生命的个人”、“个人的肉体组织”、“个人肉体存在”、“个人之间的交往”、“个人之间的分工”等[1-1]。
  第二,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起点是“现实的个人”,即通过个人的生产结成种种社会关系,形成社会组织,再转入社会整体内部的矛盾冲突,直至阶级之间的矛盾斗争。在此基础上,它阐述了人类社会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并且从中引申出共产主义的大趋势。而“共产主义”是“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2]。就是说,其终点也是“个人”。
  从人存在的客观逻辑来分析,人以社会的形式存在着,同时,人也以个体的形式存在着。这两种存在形式在人身上是并行不悖的。任何“现实的人”在从属于社会的同时,又都是主体的个人,具有自我意识、自我存在和自主发展的动力。
  首先,人是个体的存在。作为生命有机体,每个人的身体结构都是一个独立且能动的新陈代谢系统。人的生理活动和心理活动,都是以此为载体进行的。每个人的身体结构是各自的,感觉器官是独立的,心理世界是自主的。生命的诞生、运行和死亡均以个体的形态实现。人具有自我意识。在英法哲学那里,自我意识被概括为自爱、自保、自私等人性。弗洛伊德用“本我”、“自我”、“超我”解释人的人格结构。“本我”与“自我”的关系,其实就是自我意识与个体的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的关系。近现代西方哲学家们还使用“生命意志”(叔本华)、“权力意志”(尼采)、“存在意识”(萨特等)、“多层次需要”(马斯洛)等提法来概括人的自我意识的内容及其与人身体的关联,认为意识中的“我”与身体的“我”乃是内在的统一。
  其次,人是自然的存在。人的自然属性是包括物化属性、动物性本能、人的生理和心理等种种自然特性的总和,也包括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2]。关于人的自然性或自然属性,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已经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生物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但这些对象是他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实现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3]
  再次,人是主体的存在。人是对自然界、社会、文化进行探索、改造或创造的动物。人的主体性表现在对自身和对自然、社会、文化两个层面上。人是自身的责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主体。人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而具有相应的权利——自由、平等和相应的义务——对他人、社会、国家做出贡献。人将自然、社会、文化当作自己活动的对象,不仅从对象身上获取物质的和精神的本质,而且能动地从事实践,按照自己的需要改造作为“客体”的对象。
  总之,人不能脱离社会关系而存在。相反,人是在社会关系之网中以一种“整体”的方式存在着。但社会关系中的“人”依然是具有个体性、自然性、主体性的“人”。社会就是这些“个人”的有机联合。以往的理论框架仅承认和强调人的社会性,忽视人的自然性,抹煞人的个体性和主体性。这无疑是片面的、脱离实际的。实践中曾经将人人为地两极分化,否认无产阶级成员具有私心杂念和个人利益,过分强调“集体意识”而使个人缺乏自主性、责任感和创造意识。这些错误做法及其造成的恶果与上述理论偏差不无关联。
  二
  人始终生活在社会之中,人与社会关系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先后关系,即必须先有人及其活动,然后才会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用费希特的话来说,是“自我”设定“非我”。如果没有人存在,社会关系就失去了内容,失去了存在的根据。人在劳动中形成,同时也创造了种种社会关系。人的实践范围越扩大,内容越丰富,人的社会关系就越扩大和越复杂。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关系体系并非总是客观的、合理的,总要有一些人为的因素起作用。不过,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构建社会关系并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人构建新的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主观与客观不断磨合的过程。其中,不断出现的主观性成分,最终会被客观性成分所取代。
  第一,人是社会关系的载体和出发点。社会关系是由一个一个的人建立起来的。离开了一个个具体的人,虚幻的或独立的社会关系是不存在的。马克思说:“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至于这种活动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而进行,则是无关紧要的。”[1-3]“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1-4]关系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存在于具体的个人对于相互利益的考量之中。一旦共同的利益不存在了,彼此的合作结束了,所谓的“关系”也就成为了过去,只剩下彼此独立的个人。如果离开了双方的意愿,离开了各自的利益,即使个人之间在空间上的距离很近,也不构成实质性关系。
  第二,人是社会关系的目的。家庭、法律、国家,不管其形式如何,都是各个个人为了一定目的而组建的。组成家庭是为了个人延续后代,制订法律是为了明确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责任,国家则是社会成员为了管理公共事务而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所形成的、一个表面上超越社会的机构。马克思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1-5]。人总是有意识、有目的地去建立某种社会关系。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合作关系的建立,领导人的选举等。而这些关系都是从有利于个人和群体的角度,以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发展为目的的。进一步来说,单独的个人之所以形成阶级,只是因为他们必须进行共同的斗争来反对某一另外的阶级。在其他方面,他们本身就是相互敌对的竞争者。就是在同一阶级的内部,也仍然存在着相互间的个人竞争,而个体性并没有被泯灭在阶级性之内。
  第三,人可以选择、控制和改造社会关系。旧唯物主义认为,“人是环境的产物”。马克思主义认为,这个思想是片面真理。因为,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被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每一代人在继承了既定的生产力、社会关系的同时,也通过自己的实践创新和发展生产力,选择和改造社会关系,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从个人的具体实践看,他具有哪些社会关系,具有到什么程度和范围,与他自己的主观选择和努力有着直接联系。个别人从一个阶级的成员转变为另一个阶级的成员,也与其主观意识发生作用有关。从整个社会的发展看,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应该“能动地”进行社会改造,消灭现存的不合理的社会关系,构建新的社会秩序,使之控制在全体社会成员手里,控制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中。
  第四,单独的个人的自身特质对其社会关系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影响。社会中的各个个人是独立的、有差别存在着的。一方面是其继承得来的政治条件、经济条件有差别,另一方面是其本身的生理特质、心理特质也有差别。具有不同特质的人,其拥有的社会关系在质和量上都存在着明显差别。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看到,自身条件优越的人,容易为社会所接纳。他自己也拥有选择社会关系的主动权,可以决定与什么样的人合作,与什么样的人交往。自身条件较差的人,容易遭到社会的排斥,同时也丧失了选择社会关系的主动权,成为所谓的“边缘人”,“底层人”。即使人作为具有思想意识的高等生物,也仍然处于不断进化的过程中。人们之间仍然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保存和发展优秀的基因,使整个物种向更高级的方向发展。
  由此看来,个人是主体,社会关系是一种客体;个人是社会关系的载体、出发点、目的,社会关系乃是手段,属于人且为了人而建立,具有从属于人的性质。这符合马克思关于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观点——如果社会关系“异化”成为个人无法支配和控制、反而要受其支配和控制的对象,那么这种社会关系就是罪恶的、不合理的,就应该成为被改造的对象。
  三
  人在实践中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并以法律、制度、文件、契约、风俗、仪式等各种方式将其固定下来,使之成为文化和环境的一部分,反过来又制约、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影响着人们的思想。人们的社会关系作为既定的社会条件,成为后代人必须继承、必须在思想意识中直接反映的客观因素。在规范的社会环境里,人人都要遵守法律,服从制度,履行契约,维护公共利益,并且要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维护亲情和友情,做到举止合“礼”。这些都是实践的必要条件,也是达到人的目的的必要条件。
  现存的社会关系,其形式和内容并非固定不变。在历史上,家庭形式、生产关系形态、国家政治体制等均经历过多种类型的更替。在当今世界各国,它们以多样化的形式存在着,不管其是否具有权威。人们在实践中建立各种社会关系。随着实践的深入,实践条件的改变,人们又会不断地调整、改变旧的社会关系,构建新的社会关系。这是人作为主体能动地反应社会这个客体的矛盾运动。
  在实践活动中,每个参与者都会从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两个维度出发来判断社会关系的适宜度。每当客观条件的改变使大家普遍感受到某种社会关系不适合实践活动的要求,或者与“人-社会”的利益不符,或者有更加优越的关系形式出现,能够取代不甚优越的关系形式,社会成员就会修改、重建某种社会关系。社会成员中的杰出人物也会从理论上论证其必要性,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从“普遍的”个人意识升华为社会意识。人们也会通过“改良”、“革命”和“契约”等实践形式重构社会关系。这恰恰是实践作为人的能动活动的证明。
  人在实践中根据新条件、新情况、新需要对社会关系进行重构,总的原则是“以人为本”,即为了满足人的需要、达到人的目的。但这只是抽象的、一般的原则,亦即总的价值目标。如果将其还原为具体的、特殊的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任何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都是有根据、有条件、按照一定的客观规律进行的。人们要构建理想的社会关系,不能只从需要和目的出发,还必须确认目前的实际条件是否允许,必须考虑到实际条件发生变化以后社会关系也得改变。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最基本的条件和规律。当生产力还相当落后的时候,就贸然地调整生产关系,结果只能事与愿违,不得不回过头来“补课”。同理,当经济基础发生改变的时候,上层建筑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否则,就会与经济基础发生冲突。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追求高效率、高效益。社会关系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内涵分工协作、组织结构、操作方法、分配方式等功能性要素。量变的积累会导致质变,况且这些要素的不同搭配,能够产生出不同的效率和效益。当出现新的方法,或者当条件变化需要采用新的方法,如果这种新方法能够使人们之间的合作关系更有效率和效益,人们就应该重构社会关系。
  ——有利于实现人的价值。实现对自己和对社会的人生价值,是社会成员的普遍愿望。17—18世纪,英法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的主张,与人的普遍愿望是一致的,因而能够成为推翻封建制度、破除旧的社会关系的思想武器。“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它强调满足人的利益和实现人的价值,促进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拓宽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渠道和机会。
  ——利益均衡。社会由单个的人组成,单个的人又按血缘、地域、民族、经济地位、社会职业等因素形成或划分成种种群体。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同公共利益始终处在矛盾统一的关系之中。每一方都努力争取使己方获得最大的利益,这不可避免地要同他方发生冲突。如果要建立和维持合作的关系,就必须在利益分配上均衡合理,使合作各方都能够接受。否则,利益受损的群体就会退出合作,采取抵制、破坏的态度。因此,构建社会关系必须遵循利益均衡的原则。
  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不乏出现通过欺骗或暴力的方式建立和维持只有利于社会关系中的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情况。这两种方式皆以降低整个社会的效率、和谐与破坏公共利益为代价。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能够走出自私与暴力的误区,采取理性、协商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自觉地推动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1],294[-2],80[-3],71[-4],81[-5].
[2] 陈启能.论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论断[J].山东社会科学,2005,(1):38-41.
[3] [德]卡尔·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0-121.
(责任编辑 周晓中)《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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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迟福林 殷仲义
出版社:华文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年01月
定价:69.80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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