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法不依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领域内依然存在
1. 法律的实施急需配套制度和理想的实施环境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正确适用现有的法律。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许多法律面临配套制度欠缺、实施环境不够理想的问题。例如,《公司法》自2005年修订以来,从其条文本身的规定制度来看,已经基本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状况,但相关配套措施却迟迟未出台。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酝酿出台一个针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但至今尚未有下文。《企业破产法》已经在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但法律的实施环境却亟待改进。我国早在1986年即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颁布了破产法,但施行20年来却难以有效规范企业破产,人们不习惯通过法律程序使面临破产的企业退出市场。老破产法所面临的不理想的法律实施环境,新破产法依然不得不面对。《物权法》自2007年3月16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但如何正确适用该法依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大到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如登记制度,小到现有规定的适用,如《物权法》的时间效力,都需要相关机构予以明确。
配套制度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予以完成,但理想的法律实施环境则需假以时日。在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入的情况下,我们期待法律的实施环境变得更为理想。
2. 有法必依的完全实现还有赖于监督部门发力
如何解决“有法不依”这一突出问题?切实有效地加强监督部门的监督也是必由之路。除了宪法所明确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外,还有大量的监督部门,尤其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应该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希望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在加大力度的具体措施方面,可以将法的实施情况作为衡量政府绩效的尺度,作为评判政府政绩的指标。各级政府向人大报告年度政府工作时应当同时报告法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