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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共收入制度改革

  时间: 2010-05-19    已有人阅读过

根据取得收入的依据不同,公共收入可分为公共权力收入和公共产权收入两大部分。公共权力收入是依据国家的权力无偿取得的收入,包括税收收入、政府性基金、罚款和捐赠收入;公共产权收入则是依据国家是公共产权所有者代表的身份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收益、政府性收费和特许权收入。合理的公共收入结构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条件。无论是以公共权力为依托的税收,还是以公共产权为基础的产权收益,收与不收、收多收少、如何收取都会影响到社会公平的实现。优化公共收入结构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加强公共收入管理的过程和规范社会分配秩序的过程。显然,一个有序的政府分配格局对提升当前的社会公平性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完善公共支出制度,优化公共支出结构近年来备受关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与此相对应的公共收入制度的改革在经历了最初的“认识缺位”之后,2007年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一、税制改革稳步推进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增长迅猛,2007年是我国财政收入大幅增长的又一年,预计全年的财政收入将突破5万亿元,与2006年相比增收了1.2万亿元,增收的财政收入相当于1999年全年的财政收入。这说明我国的公共收入结构经过多年的改革和调整,正走向规范化和合理化,税收在公共收入中的主力军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2007年,扩大增值税转型的试点、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将2004年开始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推向高潮。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的构建,对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调整收入分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1.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20073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经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将于20081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施行,2007121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意味着在中国实行了十多年的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谢幕,经过反复论证和多方博弈之后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即将登上历史舞台。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五个统一”,“两个过渡”: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资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新税法还对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和特定地区实行了两类过渡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2.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改革试点

早在200471日,我国就在东北地区开始增值税转型的试点,截至2006年底,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的试点企业共抵扣增值税90.62亿元。为了平衡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实现中部地区跨越式发展,中部六省部分城市比照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20075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确定自200771日起,对中部地区26个城市范围内属于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其核心内容是“实行应缴增值税增量计算,按季度办理退税的办法”。目前中部地区26个城市8个行业所属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完成,约33000户企业已经纳入政策范围,预计下半年抵扣欠税和退税的额度将达到72亿元。 

3. 改革城镇土地使用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土地价格不断攀升,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做调整。200612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4. 统一车船税

针对我国一直适用内外有别的车船税,国务院决定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200612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1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存在的问题,在适用范围、税收性质、税目税额、减免税范围和征管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5. 修订耕地占用税

20068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中共十七大也提出要严格保护耕地。在这样的背景下,20071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1号令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6. 扩大物业税“空转”试点

2003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由此,开征物业税的多方探索开始展开。自2006年初开始,北京、深圳、南京、重庆等6个城市和地区对物业税征收进行试点,但试点仍处于“空转”阶段。20079月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和天津4省市为第二批物业税“空转”试点地区,物业税的试点范围已从六处扩大到十处。

目前由于房价上涨过快,物业税被赋予“调控房地产市场,降低房价”等“重任”,是与物业税的性质不相符的。由于物业税具有稳定的税源,适合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这对健全地方税体系,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内在增长机制有重要意义。 

二、国有产权收入制度改革

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对公共产权保护不力,是整个经济改革中的最大问题。公共产权所带来的各种公共收入(占非税收入大部分)与公共权力带来的公共收入(主要为税收收入)其实应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如果认为公共产权收入是“芝麻”,不值得去捡起来,那就不只是会带来公共收入的流失,更重要的是会导致公共产权虚置和社会不公。

2007年,我国加大公共产权收入制度改革力度,以公共产权所有者的身份,向中央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推进非税收入改革、完善石油特别收益金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公共产权的改革与保护,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产权收入制度。 

1. 向中央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1988年,“税利分流”改革在重庆市和厦门市率先试点,政府分别以社会管理者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以不同实现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前者为税,后者为资产收益。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得到调整和规范。国务院规定从199411日起,国有企业统一按国家规定的33%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缴的分配制度。作为过渡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缴的办法。事实上,这一过渡措施1993年一直延续至今,国企的利润在分税制改革后便不再上缴。

中央企业在政府支持下发展很快,2003年度,中央企业的利润约3000亿元,到了2004年,其运行快速增长、利润大幅提高,全年实现销售收入55497.7亿元,比上年增长25.8%2005169家中央企业实现销售收入67312.9亿元,同比增长19.8%,实现利润6276.5亿元,同比增长27.9%2006年利润达7500余亿元,同比增长近20%;国资委预计2007年全年中央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可达到8万亿元,实现利润约达7200亿元,上缴税金(含石油特别收益金)可达7000亿元,资产总额可达到12.2万亿元。据世界银行估计,如果中国国有企业交纳48%的红利,就能使政府免除全国所有孩子当年的学费;如果国有企业50%的利润纳入财政预算,就能使政府对教育和医疗卫生的支出增加80%以上。

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股东代表,应与其他股东代表一样享有同样的收益要求权和收益分配权。20071211日,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规定中央政府管理的一级企业,将向政府缴纳不同比例的国有资本收益。中央企业上缴利润,根据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上交比例为10%;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三年后再定。

中央企业利润分红是国有资本改革的开端,是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进一步确定,这对国有经济发展、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乃至物权法的深入改革、实施,都具有极强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2. 完善石油特别收益金制度

2006年在石油价格大幅上涨,石油行业利润剧增的情况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我国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其实质是权利金,是国外在资源税费上普遍采用的一种收入形式,是由矿产开采人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支付的一种经济租金,是矿产资源所有者经济权益的一种体现。作为特殊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暴利,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权利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起征点为40美元/桶。按月计算、按季缴纳。2006年共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373亿元。今年前三季度特别收益金已经达到410亿元,预计全年征收600亿元以上,特别收益金将用于政府对公益性行业和困难群体进行补贴,以消除成品油价上调对其造成的影响。 

三、非税收入改革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近年来,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统管代收”模式,即“银行开票、银行代收、财政主管”;二是“职能分工”模式,基本操作程序是遵循财政、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各自分工,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三是“分散征收”模式,主要做法是:对一般性收费由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收费项目,在中心设立征收点,由征收点代收。四是“集中汇缴账户”“收入过渡户”模式。但相对于税收管理而言,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一直比较薄弱,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一直以来,我国非税收入由1978年的960.09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10532亿元,26年中增长了10.95倍。有学者预测,目前中国非税收入规模在2万亿以上,占总财政收入的一半。非税收入项目繁多、管理混乱、给企业造成了沉重负担,也给贪污腐败以可乘之机。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要求,改革现行非税收入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对于理顺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规范、透明、廉洁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非税收入改革是2007年财政改革的重点,财政部先后几次发布对中央各部委的非税收入项目排查通知,在财政部下发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也首次将非税收入全口径列入政府收入大类,并争取在有关《预算法》修订中增加政府非税收入这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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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迟福林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年03月
定价:58.00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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