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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村土地管理的制度与政策

  时间: 2010-05-19    已有人阅读过

不改体制,仅仅希望通过严格行政管理的办法解决土地资源的节约以及分配的公正性问题,恐怕是困难的。2007年物权法正式实施,但并没有成为打开土地管理政策的僵局的破冰之举。2007年国土资源部部署了一项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决定开展全国土地利用调查工作。按国土资源部的新规定,未来基本农田保护监管,要在核定面积的基础上,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尽管2007年的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没有大的变化,但这一年社会舆论的焦点之一却是国家土地管理政策。 

一、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微调继续进行

土地政策的微调表现为土地收益的分配继续向支农惠农方向倾斜。2007年中央和地方土地收益直接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数量预计会超过1000亿元。从2007年开始,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从2007年起,国家调整了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国家2007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2008年我国将对现行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上、下限提高4倍左右,并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需要纳税。按照新的规定,中央政府新增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地方政府支配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毫无疑问,土地收益分配政策的变化对于抑制地方盲目乱占耕地、增加农业建设投入是有好处的,但这种微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土地管理上的基本问题。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现了系统性的问题,而不是能依靠政策微调能解决的枝节性问题。在土地问题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某些目标是不一致的。法律的漏洞,有效监管的高昂成本,中央政府不同部门的不协调,都是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的东西,事实上,这些东西的确被利用了。这牵涉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深刻问题。问题还是出在基本制度上,包括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基础也存在问题;正是基本制度的不合理,留下了地方和中央之间博弈的空间。因此,需要认识基本制度方面的问题,并由此下手来解决问题。

现行征地补偿办法虽然有了很大改进,但仍有不合理性。现行规定要求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但没有考虑获得这个生活水平的成本。如果一个东北农民拥有50亩地,他需要每年劳动40天,获得2万元收入;如果失去土地,他可能需要劳动300天才获得2万元收入。虽然生活水平没有降低,但为维持这个生活的成本大大增加了。所以,农民有可能对现行法规下的补偿标准难以接受。

现行关于法规农村土地的法规有这样的特点:在法规的抽象意义上看,农民拥有强度很高的土地财产权;但从实际经济关系看,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的掌控者却有强度很高的土地控制权。正是由于这个特点,地方政府的实际权力被放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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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迟福林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年03月
定价:58.00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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