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 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2007年的劳动保障制度改革集中在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医疗制度改革四个方面。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称《就业促进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劳动者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就业促进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重要法律,为我国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就业立法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坚持了四项原则:
一是扩大就业的原则。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是市场就业的原则。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保证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
三是平等就业的原则。禁止就业歧视,为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
四是统筹就业的原则。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业促进法》有以下特点:
一、《就业促进法》确立了就业工作的方针
坚持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
一是明确“劳动者自主择业”,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
二是明确“市场调节就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是明确“政府促进就业”,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扩大就业机会;通过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维护公平就业;通过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和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创造就业条件;通过提供就业援助,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