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国务院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决定开展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改善居民的消费预期,扩大消费需求。有助于解除居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居民消费的信心,拉动国内消费需求,从而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一、试点目标和原则
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选择2~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基本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原则;二是自愿原则;三是属地管理原则;四是统筹协调原则。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基本政策
(1)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筹资水平。试点城市应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出发,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和家庭、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标准。考虑到不同人群在疾病风险、医疗支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试点城市制定筹资标准时应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开确定。
(3)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目前导致部分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是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应当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调剂功能来化解这种风险。同时也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
(4)参保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上述缴费和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家庭、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分担原则,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财政补助。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参保居民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试点城市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6)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它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7)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充分依托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探索和改进管理形式,提高管理效率,为实现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创造条件。
(8)发挥社区服务组织作用。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参考文献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9号。
2.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5号。
4. 《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