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面对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矛盾与冲突常态化的社会现实,“安全阀”机制建设十分必要。作为一项缓解社会矛盾压力、促进社会稳定的制度设置,安全阀机制构成利益诉求表达和协调机制的一部分;作为制度安排,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特定阶段的社会共同需求,是一项保持社会弹性、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公共产品。
利益表达、利益诉求是新阶段的社会公共需求。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会产生特定的社会公共需求。经过30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开始由生存型阶段进入发展型新阶段。生存型阶段社会利益结构分化程度较低,社会阶层分化不明显,利益关系相对简单。进入发展型新阶段,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社会利益结构复杂化,利益群体的利益博弈具有普遍性。由此,社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利益的表达和利益的诉求成为社会的公共需求和公共行为。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组合和需求的多元化、多样化,特别是市场化转型带来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不仅仅触及个体利益,而且往往涉及某个社会群体或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大量产生。尤其是在相关政策规范尚未建立或尚不完善,利益群体缺乏有效的诉求表达渠道而利益受损的时候,由此带来的利益矛盾具有很强的普遍性。比如,下岗工人、失地农民、进城农民工、城市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业主等群体的维权等等。客观地讲,形成社会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增多,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相关,更与利益关系严重失衡、有效的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机制严重缺位相关。现实一再说明,社会利益诉求和表达需要“出气口”,需要“减压阀”,需要构建制度化、规范化的表达渠道,正确引导社会利益的表达行为,缓解社会压力,而不是以强行压制的办法灭火。适应社会公共需求变化,十分有必要把“排气”和“减压”的“安全阀”系统建设作为新阶段的一项公共产品。
加快“安全阀”系统的制度建设。从“减压阀”的思想来看,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压力,重要的是构建利益诉求表达的多元化渠道。贵州省湄潭县2008年出台了《村民集中诉求会议制度》,有序引导村民集中诉说自己或村里的事,并着力构建诉求、处置、落实等工作机制。这项制度的实施已收到初步成果,比如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协调了农村的矛盾,加强了农村干部同农民的关系。由此看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关键是首先要承认各类群体利益的合法性,然后加以制度化的安排。包括信息获得机制、诉求表达机制、施加压力机制、利益凝聚机制、利益协商机制,等等。比如,信息获取机制,要求有关方面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对相关信息主动发布或依申请发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民有阅览卷宗、参与听证等权利;诉求表达机制、施加压力机制,要求在相关制度设置上,增加公民参与的环节,通过行政、司法等渠道,表达自身的权利诉求,必要时能依照相关法律通过一定抗议的形式施加压力,得到社会关注,获得相应的权利救济;利益凝聚机制则要求以一定的组织形式作为载体,散在的个体的诉求能汇集为相对集中的群体诉求,从而为实现矛盾双方的集体沟通创造条件。利益协商机制,指的是在利益诉求明确表达的基础上,沟通协商对话渠道,建立对话和谈判协商制度,并成为公民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的制度化渠道。由于现行的社会管理体制容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渠道不多,能力较弱,因此,“安全阀”建设的核心就是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均衡的机制,即在承认利益分化的基础上,在公平的原则下,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构筑有效的谈判沟通和意见表达的平台,比如借助媒体、网络、社会组织等渠道,保证社会中不同的群体、不同的阶层进行利益博弈时,拥有相对平等的权利和能力。尤其是对于弱势一方,在利益受损时,能够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和渠道有效进行利益表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获得相应的行政、司法救济。
政府应当成为“安全阀”公共产品的建设者和提供者。在构建均衡的利益表达机制的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民意如水,政府作为“安全阀”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要注重建立社会利益冲突的“减压”渠道。而为了实现这一点,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本身需要改革,甚至可以说政府自身的改革是关键。具体来说,一方面,在各级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发展培育规范社会组织,发挥其在凝聚群体利益、表达权利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建立各类群体与政府、公共领域的沟通渠道,吸收不同利益群体代表加入各类公共组织,保证其话语权和表达权。通过社会建设,提高社会自治水平,促进社会形成自主化解矛盾冲突问题的能力,构建不同群体之间网络化的对话机制,形成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的框架。另一方面,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现代公共治理体制。要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退出具体的经济建设领域。强化政府作为中立的裁判者角色,保持其自主性和超越性,防止权力和资本结合损害公共利益,防止被特殊利益集团所俘获。推进信息公开、民主决策机制的建设。提高政策出台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强化民主协商机制,健全信息公开、听证、检举等公共参与制度,把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落到实处。针对当前一些问题的特点,还要有针对性地完善和推广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制度,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的决策出台。
关键是确立社会和谐的新思维。传统的治理方式和矛盾协调机制之所以存在突出的缺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社会稳定的理解存在偏差。例如,片面强调把一切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死守”,不允许弱势群体利益的正常表达。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草率处理、定性过当等问题,矛盾被回避或掩盖。这样,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有可能使得矛盾激化,甚至由于某些意外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这种方式虽然短期可以见效,但制度化水平较低,行政成本过高,实际中会助长某些社会利益表达的机会主义行为,损害社会公正。由此看来,正确认识和把握新时期社会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存在的现实性,不能只看到其负面影响,也要看到如果处置得当可以成为“报警器”和“减压阀”的作用。把大乱寓于小乱之中,是治国安邦的大道理。从大局出发,树立社会稳定的新思维,我们就会变被动为主动,积极构建利益均衡机制,提高化解矛盾的制度化水平,增强体制对矛盾和冲突的容纳能力,实现对社会冲突的可控性与可预期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