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以追求GDP总量为导向的发展模式,使国家生产能力长期快于老百姓消费能力的增长,使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持续下滑。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和失衡的收入分配结构成为走向消费主导的突出矛盾。消费主导的社会转型重在破题收入分配改革。
一、走向消费主导面临收入分配格局失衡挑战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与多种分配关系严重失衡,是居民消费率持续走低的重要根源。推进消费主导的经济社会转型,迫切要求全面矫正收入分配失衡的现状。
1.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明显失衡
(1)国民收入不断向政府集中。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增长尤其是农村居民收入,大都明显慢于GDP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 2001~2010年的10年间,GDP年均增长速度(10.48%)比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9.68%)快0.8%,比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7.49%)快2.99%;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速度(21.39%)是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的2.21倍,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的近3倍。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从1995年的67.3%下降到2007年的57.5%。
有数据显示,“政府存款”项目下的资金额从1999年的1785亿元上升到2008年的16963.84亿元,增长9.5倍。如果加上预算外收入、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国企每年的未分配利润,政府的大预算收入几乎占到国民收入的30%[1]。
(2)国民收入分配不断向企业集中。统计数据显示,1997~2007年之间,我国企业盈余占GDP比重从21.23%上升到31.29%,使资本收益和劳动报酬严重失衡,资本高回报导致投资高增长、投资率攀升和居民消费率持续走低。
(3)居民收入占比逐年走低。上述两个“集中”导致国民收入分配格格局严重失衡,使居民收入占比越来越低。
——劳动报酬占比不断下降。无论采取什么规范的方法和口径,客观来看,最近十多年来我国劳动者报酬占比一直呈现下降态势。统计数据显示,劳动者报酬占比在1996年达到最高点的53.4%,但从2000年以来一直呈下降趋势,2007年下降到最低点的39.7%,7年间下降了近12个百分点。
——居民收入占比不断下降。1995~2010年,考虑到非预算收入,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由24.25%上升到30.48%,企业所占比重由9.88%上升到15.82%,而居民所占比重从65.87%下降到53.35%[2]。
2.收入差距持续扩大
改革开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上不断提高,但城乡居民、不同地区居民与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日益扩大。
(1)贫富差距显著。我国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突出表现之一是贫富差距扩大,收入分配的集中度越来越高,社会财富逐渐向少数人集中。有专家分析,我国的财富集中度超过了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根据世界银行报告,美国5%的最富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最富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3]。
2000~2009年,城镇居民收入水平越高的群体收入增长速度越快,其中高收入户收入增长了264.3%,中低到中高收入户的收入增长了174.7%~209.7%,低收入户收入只增长了142.8%;20%最低收入户的居民收入占调查居民户总收入的比重从11.11%下降到8.78%,40%的中低和中等收入户的收入比重由34.35%下降到31.48%,而20%最高收入户的收入比重由31.86%上升到38.4%。这就是说,2009年城镇20%最高收入户占有城镇总收入的份额接近40%[4]。
另一个观察不同社会群体收入差距的视角是基尼系数。2011年底发布的《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统计监测报告(2011)》显示,2010年我国基尼系数略高于2000年的0.412[5]。一个基本判断是,这10年来我国基尼系数是呈现上升趋势的。即使是0.412的基尼系数水平,也已经达到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的收入差距较大阶段[6]。
基尼系数微小的变化反映出来的是实际收入差距的大幅度扩大。例如,收入差距从2倍扩大到3倍时,基尼系数从0.17变为0.25;而当收入差距从10倍扩大到15倍时,基尼系数从0.41仅仅增加到0.44。2007年全国基尼系数为0.48,比0.412只高了0.068,看上去变化不大,但它反映的实际收入差距扩大也许高达30~50倍[7]。
(2)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根据世界银行的有关报告,世界上多数国家城乡居民收入比率为1.5:1,超过2:1的情况极为少见[8]。但是,截至2011年底,我国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差距的绝对差距已达到14833元,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从1990年的2.2:1升至2011年的3.13:1。
(3)区域收入差距尚未明显缩小。根据统计年鉴数据测算,2005年我国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城镇居民收入分别只有东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的65.92%、70.18%和68.89%。2010年,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城镇居民的收入分别只有东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的67.14%、67.16%和68.63%。中部与东部地区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只缩小了1.22%,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没有明显变化,而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了3个百分点。
2010年,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在全国最高,为31838.1元,甘肃最低,仅为13188.6元,绝对差距达到18649.5元,最高是最低的2.41倍;上海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13978元,甘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只有3424.7元,东西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在处4.1:1的高位。
(4)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大行业划分看,1998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保险业,为10633元,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为4528元,行业差距为2.35倍;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业,为70265元,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为14911元,行业差距为4.7倍;2009年比1998年扩大了2.35倍。
从细分行业来看,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证券业(172123元),最低的行业是畜牧业(10803元),最高是最低的15.93倍。
在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低收入阶层虽有较高的边际消费倾向,但收入增长长期相对缓慢,潜在的消费需求难以转化为现实需求;高收入阶层需求饱和,难以持续增加消费,造成社会有效需求不足。
3.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过低
中等收入者消费倾向高,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容易获得消费信贷的支持,具有扩大消费的各种条件。所以,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对于扩大消费需求、走向消费主导、形成经济增长内生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仍然较低。有专家认为,以收入为主要指标,考虑居民消费物价水平等因素,我国中等收入者的标准应为年收入6~20万元左右,家庭储蓄和其他货币性资产30万元以上,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家庭成员有旅游健身、观看中高档文艺演出的愿望和经济能力,有较高的技能或谋生能力以及较高的文化、思想道德素质等等。按照这些标准,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大约为22%左右[9]。这个比例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是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平均水平。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中等收入者占全社会家庭总数的比重都在70%以上[10]。特别是,近年来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缓慢,制约了消费的有效扩大。因此,扩大内需,走向消费主导,迫切要求通过收入分配改革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